芜湖徽氏 负责任采购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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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徽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任采购政策

日期:2018-05-20

 尊重人权、保障人工权益和保护儿童权利是芜湖徽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本公司为了履行上述社会责任,特制定本政策,要求本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本公司认识到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交易、处理、出口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认识到本公司有尊重人权、不助长冲突和不对环境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本公司承诺采纳并广泛传播《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和《中国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并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等相关指导文件,并将其纳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之中。这一政策为矿产资源供应链全过程涉及冲突敏感的采购活动以及供应商的风险意识提供参考。本公司承诺遵守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遵守适用执行此类决议的国内法律,不参与任何会为冲突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行为。

为此,本公司承诺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并避免以下风险:

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本公司既不容忍也不以任何方式获利于、助长、协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实施:
降低风险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上游供应商从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一方采购或与之存在关联,本公司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二、直接或间接支持非法的有组织武装团体和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
1. 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 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3.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4. 其他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如大规模性暴力;
5. 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

本公司不容忍任何通过矿产资源开采、运输、交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有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通过矿产资源开采、运输、交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有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从非法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或其关联方购买资源,向其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设备等。这些武装团体或关联方:
1. 非法控制矿址,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运输路线、矿产资源交易点以及供应链的上游行为主体;
2. 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资源交易点非法征税或者勒索钱财或矿产资源;
3. 对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商非法征税或勒索。

本公司将杜绝向非法控制矿址、运输路线以及供应链上游参与方,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资源交易点非法征税或勒索钱财或矿产资源,或者向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商非法征税或进行勒索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

本公司认可,矿址、周边地区和运输道路沿线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作用仅是维护法治,包括保障人权、保护矿工、设备和设施安全、保护矿址或运输路线以使合法的开采和贸易不受干扰。

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供应链上的任何企业或商业关系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签订了合约的情况下,本公司承诺或者将规定,这类安全武装需被公认的处理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国际标准和指导性文件所认可。尤其是,本公司将支持或采取措施,运用筛查政策,确保已知实施过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或安全武装单位不被录用。

本公司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制定提高公共安全武装安保费用的透明度、相称性和问责性的可行解决方案。

本公司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当地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供应链上的矿产资源通过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方式开采的,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驻扎在矿址给弱势群体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小作坊的不利影响。

降低风险
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上游供应商从向非国有有组织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任何一方进行采购或与之存在关联,本公司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本公司将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立即与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从而防范或降低向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风险。这些安全武装非法控制矿址、运输路线和供应链上游参与方,在矿址入口、运输线路或矿产交易点非法征税或勒索钱财或矿产资源,或对中间商、出口公司或国际贸易商
非法征税或勒索,本公司有理由认为存在风险。在此情况下,如果风险管理计划实施六个月未奏效,本公司将中止或中断与供应商的合作。

三、腐败、洗钱和向政府支付的各项费用
本公司不提供、承诺、给予或索要任何贿赂,并且抵制索贿,不会为了掩盖或伪造矿产资源原产地,虚报矿产资源开采、交易、处理、运输、出口等活动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费用和特许开采费而行贿。

本公司禁止一切业务活动和交易中的贿赂行为,包括代理方和其他第三方的贿赂行为,为馈赠、收受礼物制定标准与审批程序;尽最大努力促进与所有业务伙伴间负责任的商业实践。如果本公司有理由认为,存在因开采、交易、处理、运输或出口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上游供应商矿产资源交易地进行非法征税或勒索而得的矿产资源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本公司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为有效消除洗钱行为做出贡献。

本公司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卷入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例如:通过明确和发布供应商、客户身份和实际所有权等,监测异常或可疑活动的交易,保存高于适用法律法规中金额上限的现金交易记录。本公司将确保向政府支付所有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产资源开采、交易、出口相关的合法税收、费用和特许费,并承诺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位置,对此类支付进行披露。

降低风险
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本公司承诺与供应商、中央或地方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以及受影响的第三方酌情开展合作,本着在合理的时间跨度内采取可测量措施,防范或降低不利影响风险之目的,对绩效进行改善或跟踪。风险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本公司将中止或中断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

四、土地权利、排放和小作坊
本公司不参与、不容忍、也不受益于在未获得当地人和土著人自由、预先、知情的同意的土地上开采资源,包括持有法定所有权、租赁权、特许权或许可证的开采商。我们不参与、不容忍、也不受益于当地人和土著人的文化和遗产未受尊重和保护,或损害当地人传统文化的开采作业。本公司不参与、不容忍、也不受益于在非法获得法定所有权、租赁权、特许权或许可证,或违反国内法的土地上开采资源。本公司确保避免给周围土壤、空气和水的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严重违反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造、交易、使用因对生物体高毒性、环境持久性、或潜在的不可逆生态影响而受到国际禁令的化学品与危险物质,或排放砷和汞。

本公司承诺定期评估、降低采矿对土壤、空气、水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周围土壤、空气和水资源的条件,采取具有技术、资金可行性与适用性的污染预防方法与技术,尽力避免降低、控制污染;按照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随时掌握企业污染状况,并明确记录、公开监测结果;采取控制与减少排放策略。

本公司同意确保遵守化学品和有毒物质管理适用的法律要求,避免制造、交易、使用因对生物体高毒性、环境持久性、或潜在的不可逆生态影响而受到国际禁令的化学品与危险物质,其中包括按照最高国际标准严格控制砷和汞的排放,管理氰化物,确保危险物质的处置、贮存和运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过程中无泄漏、无溢溅或以其他形式释放到环境中。本公司禁止在世界遗产地或法定保护区开采资源,以及由此给这些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造成威胁。

本公司具体关注与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商相关强迫劳动、童工、不安全工作条件、不受控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其他重大环境影响的风险,不寻求与开采区的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商建立生产关系。

降低风险

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此类风险,本公司将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立即与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从而防范或降低侵害土地权利、引发重大不利环境影响或与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商相关的具体风险。

五. 禁止雇佣童工
1. 儿童权利保护原则
本公司支持联合国1989 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
第3 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第32.1 条: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 儿童就业年龄
本守则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工作年龄公约》(第138 号公约,1973 年)而确定。依据该公约,“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低于15周岁的人。如果供应商所在地法律规定的就业或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定最低年龄较高,则以较高法定年龄为准。然而,对于一些个别的发展中国家,如果供应商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则以此较低法定年龄为准。
本公司同时要求所有上下游供应商遵守并执行本节条款,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绝不雇佣儿童。本公司也郑重承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绝不雇佣儿童。   
3. 雇佣管理办法

本公司应始终拥有书面雇佣管理办法,并在政策中明确规定工人最低年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降低风险
针对供应商: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此类风险,本公司将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立即与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从而杜绝侵犯儿童权益和雇佣童工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合作,直至改正完成。否则,本公司所做的风险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本公司将中止或中断与供应商的合作。
针对本公司:本公司要求人事部门招聘过程中,严格审核应聘者身份信息,且要求人事部门登录政府网站核实应聘者年龄,若不符合中国关于工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应杜绝招聘其进入本公司。


六. 健康与安全
本公司须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的健康及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并为雇员提供所处工作场地安全操作培训。
本公司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须对危险物品和器械的操作进行妥善管理,并且须提供能帮助预防意外和伤害的系统与培训。
本公司须建立程序和系统以管理、追踪和报告工作场所发生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这些程序和系统应鼓励工人报告事故,对工伤和职业病入行分类和记录,调查事故原因并实施纠正方案以根除导致事故的根源问题,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工人康复重回工作岗位。

降低风险
供应商: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此类风险,本公司将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立即与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从而杜绝侵犯职业健康安全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合作,直至改正完成。否则,本公司所做的风险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本公司将中止或中断与供应商的合作。
本公司:由本公司专门部门与责任团队根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政策性文件、程序(含降险措施)等遵章执行。

2018年5月20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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